奖助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其目的是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社会类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由设奖单位与设奖个人设定。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
第五条 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不良记录;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上进,成绩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其中,以下学生优先考虑:
(1)孤儿、军烈属子女;
(2)老、少、边、远地区的特困家庭;
(3)单亲家庭、父母下岗且无业者、父母病残者家庭;
第六条 助学金按年度组织申请与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助学金根据当年度财政部下达给我校的名额,确定我校各学院的指标分配。社会类助学金中资助方计划连续资助的,由学生处和学院每学年进行审核。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八条 助学金申请一般于每年10月下旬开始受理,当年11月15日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原则上国家助学金与政府或学校其他社会类非义务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条 学院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相关领导机构研究审定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