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或辍学,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学生酌情减收或免收学费。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6号)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1]23号)并结合学生教育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在实际工作中确保政策公开、减免资格审查严格、透明,审查结果面向学生公示。
(二)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学生实际需要,做到“应减尽减”,也要充分考虑各类奖助学金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过度资助。
(三)坚持应缴尽缴、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积极鼓励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获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贷款方式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严格执行减免的标准和条件,积极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努力通过各种勤工助学和奖学金项目,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努力学习去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条 减免学费原则上按先缴费后申请执行。即使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须按时缴纳学费等规定费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之后按本办法的要求和程序提出减免申请。个别特殊情况者应出具有效证明,按照学校学生学费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减免学费,其含义只减免学生学费,其它住宿费、教材资料费等代收费用原则上不予减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并正常参加学习活动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减免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凡在我校就学的所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并经学校认定在库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减免其学费: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烈属子女,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经济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五)其他国家规定或学校政策规定予以减免者。
第七条 符合减免对象范围、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法律、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因各种原因受过纪律处分;
(三)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四)能正视生活困难,自强不息,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良好且上年度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六)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学费减免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可以减免当年全额学费;
(二)其他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酌情减免学费的50%。
(三)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学校掌握的学费减免,减免额度由学校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
(四)减免学费要结合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不同的资助形式相互补充,从而达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目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上学年内所修读课程有不及格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习年限者;
(四)学习不努力,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不参加班集体活动者;
(五)生活挥霍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参加并接受其他各类学费专项资助项目者;
(七)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应优先考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工作,主要对各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学生减免学费的核准与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工作要求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学费减免的实施工作。
第四章 办理减免学费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四条 为统筹协调奖助项目,学生学费减免办理工作与学校学生奖助项目申请工作同步进行,一般在10月中旬。学费减免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每次只限申请一学年的学费减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学生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在学费减免工作通知安排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的申请,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提供必要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学生家庭所在地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农村学生须为乡镇及以上政府证明,城镇学生为街道办事处及以上政府证明)。
(二)学院评定审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减免的学生材料进行评定和审查;学院建议的学生学费减免名单须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公示通过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学院上报的减免报告、减免人选、减免材料等进行复审,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审查通过后形成减免报告,报送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和校领导审批。
(四)学费减免落实:学校领导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减免学生名单报送财务处予以落实减免政策。
第五章 减免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在减免申请批准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七条 减免学费的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免学费者,一经查实,除限期全额缴回减免的学费外,还要视其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还要追究所在学院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